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賴俊德
本件被告賴俊德於民國113年11月間因案入法務部○○○○○○○執行,而本院並未將言詞辯論通知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囑託監所首長送達被告,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無效,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上午9時35分提解被告到場,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