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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旭日    (英文姓名:GANESAN SIVARASAN,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統一證號:Z000000000,印度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45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4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