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張子容
被 告 林靜芬即小綠美食店
李先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26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
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