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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被      告  蔡林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0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85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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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498×0.369=7,9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498-7,933=13,565
第2年折舊值    13,565×0.369=5,00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565-5,005=8,560
第3年折舊值    8,560×0.369=3,15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560-3,159=5,401
第4年折舊值    5,401×0.369=1,99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401-1,993=3,408
第5年折舊值    3,408×0.369×(11/12)=1,15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408-1,153=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