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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洪齊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編號
應給付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889元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50元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62元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85元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7,566元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431元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