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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民(已死亡)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因被告死亡,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