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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民(已死亡)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因被告死亡,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
撤回
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