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被 告 王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