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6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佩馨
被 告 黃子鎧即黃柏倫
住○○市○區○○街00○0號 追 加被 告 林晏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8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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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欄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欄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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