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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盈晴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住同上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銘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6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4時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97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