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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賴裕勝  

            賴虹伶  


            賴秀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承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18元,及其中新臺幣10,691元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承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