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設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靜玫  住同上
被   告 鄭凱鴻  址設臺中市○區○○路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682號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05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