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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李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11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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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230×0.438=10,61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230-10,613=13,617
第2年折舊值    13,617×0.438×(7/12)=3,4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617-3,479=10,138
計算式:零件1萬138元+鈑金3871元+烤漆7110元=2萬1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