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曾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