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建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
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翁自由 住同上
被 告 陳碧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76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2時4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翁自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67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翁自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碧蓮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翁自由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翁自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碧蓮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