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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陳幼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判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