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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黃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5年6月23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