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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9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      告  黃子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被告向本院提出答辯書陳報:其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時27分許之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因身體欠安因此遲到,故本院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