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9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 告 黃子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被告向本院提出答辯書陳報:其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時27分許之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因身體欠安因此遲到,故本院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