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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婉楨  
被      告  林孟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1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3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一: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79,512元
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2,801元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