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許榮晉  
被      告  蔡鍠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92元,及其中新臺幣59,615元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0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