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被 告 郭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9條之9、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係法人,揆諸前揭規定,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適用。又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