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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張瑋澄  
            石建中  
被      告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1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17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