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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江耀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6,361元
 13.5%
114年10月7日
至清償日止
 13,087元
 15%
114年10月7日
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