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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徐伯權  
被      告  蕭竣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