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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  
            吳柏源  
被      告  何順佑  

法定代理人  何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有何順佑及何振嘉,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是僅通知被告何順佑,被告何振嘉漏未通知,是被告何振嘉有補通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