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
吳柏源
被 告 何順佑
兼
法定代理人 何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有何順佑及何振嘉,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是僅通知被告何順佑,被告何振嘉漏未通知,是被告何振嘉有補通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