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劉玖淵
陳慧菁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