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廖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擴張聲明後,其金額已逾小額訴訟程序範圍,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