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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廖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擴張聲明後,其金額已逾小額訴訟程序範圍,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