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曾翊宸
被 告 潘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