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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1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曾翊宸  
被      告  潘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