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郭書妤
被 告 林明助
本件被告遷移至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且行方不明,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又被告戶籍既遷至戶政事務所,本院應依職權公示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沛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