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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5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池怡靜即佳食多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餘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5萬8316元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8%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