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陳奕廷
被告原住所地在臺中市南區,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方將戶籍遷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且行方不明,雖本院舉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業經被告前住所地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送達仍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上午0時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依職權公示送達被告,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