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林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弘偉因在監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