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760號
原 告 蔡竣韋
被 告 龔煜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人,因積欠原告購買遊戲點數等費用,雙方協議後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00元,卻未依約履行等語,經本院函查上開帳戶之申設人為龔煜峻,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5年7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129222號函附資料在卷為憑。則本件被告龔煜峻住所位在嘉義市,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