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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3218號
原      告  煿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翰  
被      告  許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連帶債務人,並約定由原告先行清償債務6萬6667元,被告再將6萬6667元給付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給付,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住所於彰化縣二林鎮,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