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被      告  梁隆翔即温龐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