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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35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劉源水  
            張凱智  
            吳珮吟  
被      告  黎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3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