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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陶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原告業已於115年3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