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法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沈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思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上訴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