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航泰通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