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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6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游芷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並經被告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