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6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游芷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並經被告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