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卓定豐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張沄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業已與原告保戶和解,此部分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被告應提出和解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