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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卓定豐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張沄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業已與原告保戶和解,此部分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被告應提出和解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