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6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陳韋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