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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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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住○○市○區○○○道0段00號21樓之5
被   告 吳忠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712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下午2時1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81元,及其中新臺幣5,800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其中新臺幣1,896元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均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