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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許勝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雖在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北區」,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3月23日自該址遷出,有被告戶籍遷徙紀錄資料可參,是尚難以該址作為被告住所地。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