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張莉貞、王鉦盛
被 告 楊氏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008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35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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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685×0.369=7,6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685-7,633=13,052
第2年折舊值 13,052×0.369=4,81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052-4,816=8,236
第3年折舊值 8,236×0.369×(3/12)=76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236-760=7,476
計算式:零件7476元+工資6662元+烤漆1萬4870元=2萬9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