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張莉貞、王鉦盛

被      告  楊氏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008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35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685×0.369=7,6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685-7,633=13,052
第2年折舊值    13,052×0.369=4,81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052-4,816=8,236
第3年折舊值    8,236×0.369×(3/12)=76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236-760=7,476
計算式:零件7476元+工資6662元+烤漆1萬4870元=2萬9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