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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832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沈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