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9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黎氏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7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8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