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997號 原 告 超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滿
被 告 陳昱全(即被告林岦蓁之繼承人)
陳昱維(即被告林岦蓁之繼承人)
張誠驛(即被告林岦蓁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昱全、陳昱維、張誠驛為被告林岦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岦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5年3月16日死亡,陳昱全、陳昱維、張誠驛(下稱陳昱全等3人)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因原告及陳昱全等3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陳昱全等3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