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趙寅善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115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