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消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盛昆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64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