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連茂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新臺幣793202元,但原告並未提出上開金額之維修單,是應命原告提出維修單為憑,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